天长市博资清洁科技有限公司“.5.23”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年5月23日17时30分左右,天长市博资清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天长博资公司)进行水泵维修作业中,发生一起因中毒窒息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余万元。
企业概况
天长博资公司位于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内康达路,成立于年8月1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H(1-1);法定代表人:王某湖,注册资本贰仟伍佰贰拾万元整;公司董事长为王某中(长住南京市,基本上每月才来公司1次),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湖,总经理为余某炳。公司环保安全工作由余某炳负责。该企业是天长市杨村镇招商引资项目。公司现有职工70余人,其中行管人员8人,设有财务室、办公室、技术部、化验室、生产部、销售部;年度公司销售收入为万元。
发生事故污水处理站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场所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池四周及顶板用塑料板围挡,仅在池东边水泵处留有一个约1×1米的维修门,相对封闭,自然通风不良,是典型密闭空间(有限空间)。事故发生时,池内水深约0.9米。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硫化碳进行黄化反应,且涉及硫酸钠、漂白粉、木浆粕、烧碱等化工原料,调节池内污水存在硫化氢(年6月3日,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就明确检测到硫化氢气体),同时工艺中加之当天气温高等原因,调节池内污泥中存在蛋白质等含硫有机质,在厌氧条件下降解或在硫酸盐还原菌作用下分解产生硫化氢,并在密闭的调节池内积聚,形成可导致中毒死亡的高浓度硫化氢气体环境。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毕某连没有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在没有对调节池进行通风和检测,没有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即违规进入调节池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刘某龙缺乏有限空间作业知识,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在未确定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带领毕某连等进入调节池区域作业;在事故发生后,在未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发生及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胡某荣在事故发生后,未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盲目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王某湖,天长博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改,对职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余某炳,天长博资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不严,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五)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元)30%的罚款,计元。
2、天长博资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混乱;“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救互救能力较低;作业场所安全风险辨识不全,有限空间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彻底;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法劳动纪律问题突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99万元罚款,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予以公开惩戒。
(四)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高某松,公务员,中共党员,天长市杨村镇副镇长,兼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秦某生,公务员,中共党员,天长市杨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镇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8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杨某明,公务员,中共党员,天长市杨村镇党委书记。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委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督管理,督促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规定,建议由天长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4、冯某江,党员,天长市经信委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规定,建议由天长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5.天长市经信委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令其向天长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天长市杨村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属地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盲区和死角。建议责令杨村镇党委、镇政府分别向天长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涉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天长市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落实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滁州市监委、安全监管局备案。对单位的罚款行政处罚,由滁州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报告内容有删减
信息来源:美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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