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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化妆品汞中毒谁负责 网购平

购化妆品汞中毒谁负责购平

年5月4日,张女士花99元在京东商城站上买了一套名为“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美白保湿祛斑补水去黄去黑色素)”的化妆品,套装中包括:清新美白洁面乳、养白素、晚霜(美白祛斑霜)、日霜(深层护理霜)、玫瑰修复液。

张女士就诊的记录显示,使用了上述美白祛斑产品不久后,她的身体开始出现不良反应:“年6月13日,眼睑出现水肿,特别以晨起明显”,“8月15日发现下肢水肿”。

“医院。医院。”张女士在这里被确诊为汞中毒,并伴随肾病综合征和低蛋白血症。随后,张女士于年9月10日、年9月29医院的中毒救治科,进行“驱汞、改良循环、补液促排”医治,两次住院时间总计21天。

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张女士的入院主因是“眼睑水肿3月余,双下肢水肿1月余”,血尿毒检示血汞24.7ng/ml,尿汞29.5ng/ml。张女士觉得很疑惑,自己好端端的,怎么会突然“汞中毒”呢?

在医院医治期间,一名医生提示了张女士。“大夫问我是不是使用了甚么化妆品,我就说用了松竹脱丽露。”

顾客维权

起诉平台和第三方卖家索赔16.8万元

张女士所购松竹脱丽露的卖家是“雨滋专营店”。它是长沙雨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第三方店。据了解,长沙雨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松竹脱丽露的代理销售商。

数次就诊、两次入院,张女士身体遭到伤害,经济上遭到损失。张女士找到京东商城和雨滋公司,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协商赔偿事宜。“第一个找的是京东的客服,随后又找了雨滋公司。但答应的赔偿金额太少,连误工费都赔不了。”张女士的家人接受采访时说。

协商未果,张女士将京东商城和雨滋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08元、误工费.32元、交通费元、住院期间伙食费元(住院共21元,每天元)、营养费00元、护理费元、公证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鉴定费元,以上总计.4元。

在张女士看来,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所以雨滋公司作为化妆品的代理销售商理应承当;京东商城系“松节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商品的销售平台,其在经营的商城页上对所售美妆商品作了%正品保证的宣扬,也应当承当相应的。

电商辩解

检验过销售商资质他人用了没问题

面对张女士的诉讼,京东商城辩称:该公司仅提供络平台服务,既非产品销售者,也非产品生产者,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且,京东商城已尽到了法定义务,确保了入驻商家的合法性,不应承当连带。

京东商城还认为,张女士的病理症状与“松节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没有因果关系。首先,该美白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次,张女士使用该美白产品期间可能摄取其他含贡物质致使其汞中毒。再者,张女士并不是是唯一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从雨滋公司处购买并使用该化妆品的消费者,但他人用了以后都没出现问题。

京东商城提交了与长沙雨滋公司签订的协议。双方约定,雨滋店铺内商品,均以其本身名义进行商品信息上传、展现、咨询答复、商品销售等;其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国家机关机构调查时,由其以销售者身份处理。京东不参与店铺经营,也不直接参与雨滋公司与其他人的纠纷。京东公司还提出,其作为互联平台提供者,已检验了雨滋公司的资质。

雨滋公司辩称,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是该公司所售出的化妆品致使其汞中毒。雨滋公司还认为,他们并不是上述美白化妆品的唯一销售者,张女士完全可能是在淘宝或其他站上或是实体店买到涉案化妆品。

法院审理京东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当连带

在通州法院看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个,是涉案产品与张女士汞中毒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购买的“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汞含量超过国家法定标准余倍,其本人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病情为汞中毒等,据此可以认定该产品汞含量超标与张女士汞中毒等伤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雨滋公司在法庭上要求张女士证明确切是使用了涉案产品才致使伤害后果,但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是日用品,要求张女士证明既往已产生的日用事实,无异于大大加重了她的举证。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中护肤品的逐日使用量、购买涉案产品与病发的时间间隔、涉案产品的剩余量等,认定张女士确切在购买产品后进行了实际使用,且被鉴定的产品即是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从雨滋公司处购买的产品。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京东商城是不是应与雨滋公司一起承当连带。法院认为,京东商城与雨滋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是二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多数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站上购买商品,是出于对京东公司的信任,而非对第三方经营者的信任,这类信任即认为所有通过京东公司上平台销售的商品均是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京东公司作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收取了平台使用费,应当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经营行动进行监督和束缚,确保其提供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京东公司作为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对第三方经营者的监管义务,明知或应知雨滋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费者的伤害后果,依法应当与雨滋公司承当连带。

案件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张女士汞中毒、肾病综合征及低蛋白血症三项症状,是不是均由涉案产品引发。

终究判决赔偿买家5.4万元包括看病误工等费用

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京东商城购买了雨滋公司出售的涉案产品、产品汞含量超标及张女士产生了汞中毒、肾病综合征和低蛋白血症的伤害后果,张女士尽到了举证;被告如果想否认肾病综合征及低蛋白血症不是使用涉案产品而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京东商城和雨滋公司均未提供证据,故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张女士的各项具体损失,法院表示,对她要求的医疗费,以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准;误工费根据单位证明肯定;对她要求的交通费,法院依照其就诊情况酌定;对她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逐日五十元计算,住院期间共21天;对她要求的营养费,法院结合医嘱及其具体伤情予以酌定;对她要求的精神伤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其伤情及致损缘由予以酌定。对她要求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供需要护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终究,通州法院判决雨滋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71元、误工费.32元、交通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总计.03元,京东公司承当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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