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用煤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指炊事和取暖所用的无烟煤,主要包括石煤、石炭等。
第三条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依托基层、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积极救治”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筹、部门配合、基层实施、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实施具体领导,成立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公安、民政、住建、规划、教育、工信、安监、卫计、工商、广电、气象等部门组成,定期分析研判,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积极有效的联动机制,切实抓好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区居民,建筑工地工人及农民工生活用煤的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做好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制定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工信、安监部门负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对易引起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将影响通风、排烟的气象预报纳入灾害天气预报范围。
第七条镇(办)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工作负总责,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预防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中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镇宣传文化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卫生院(所)、安监办、教育办、工商所等部门人员组成,每季度定期召开,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建立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流向卡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经营燃煤企业、个体户的源头管控;建立预防煤气中毒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辖区内学校、宾馆以及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的居家、出租房、农民工集中居住区使用燃煤或煤炉取暖设施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做好相关防范工作,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宣传文化办:负责加强舆论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对预防煤气中毒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安全提示,利用广播、手机短信、什么是白癜风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