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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年度消费侵权案例公布你有过

1、“美容”不成反“毁容”诱导消费遭处罚

年5月15日,袁女士到顺昌县消委会诉称:年3月21日听别人介绍到顺昌县一美容院“点斑”共计花费元。使用产品十几天后,脸上开始过敏,发红发肿发烫干痒持续二十几天。前去找老板协商,称正常排毒现象并表示能帮忙治好。袁女士表示不信任该产品,投诉要求美容院退还已支付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检查,发现被诉人经营场所展架上标有“治疗范围祛斑、真皮斑、老年斑、铅汞中毒斑、脸黄疣、扁平疣、汗管瘤及咖啡胎记等,彻底改变皮肤黑、黄、粗、皱和青少年痔疮、粉刺及各种原因不明留下的色沉,凹疤再生、凸疤平复等”等宣传用语。被诉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相关依据,涉嫌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引人误解的宣传。年5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美容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投诉双方经协商,美容院退还袁女士未消费的预付款项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共计元。

2、顺昌县多部门联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年9月15日,顺昌县埔上镇土丰村罗某打电话给顺昌县农业执法大队,反映说三农户种植的瓜蒌施用农药后出现嫩梢萎蔫。9月16日,顺昌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植保、种管、经作、农科所有关技术人员的专家鉴定组和农业执法人员的农资检查组,分兵二路开展农业生产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

专家鉴定组经过试验和现场症状综合分析,是该品种瓜蒌对该农药反应比较敏感,造成嫩梢枯蒌。农资检查组从经营人员开具的处方来看,使用浓度没有超标,但没有提示农户应当注意的事项,如针对这个新品种是否适合这类浓度没有做过试验,农户施药过程浓度均按经营人员配方使用,造成药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人员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9月18日,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召集种植户和农资经营户就损失补偿一事进行调解,按损失程度和面积不同分别给罗某、余某、郑某等三人1.5万元、0.3万元、0.9万元的补偿,共计2.7万元,并在协商调解书上签字。

3、受疫情影响取消订房,消委会积极调解获退款

游客郁先生原计划春节小长假期间一家人来武夷山游玩,于年1月8日在某网络平台预订了民宿客房,缴纳了定金元,但由于疫情的影响,消费者取消了行程计划,不得已要取消住房预订,消费者要求平台给予退房退定金,但平台以商家不同意退款为由拒不同意,于是消费者于年1月26日来电投诉,希望消委会工作人员帮忙处理此事。

在接到游客郁先生的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件经过,立即赶往该民宿。经了解,并非商家不同意退款,商家并不知情,称不同意退款只是网络平台的借口,在了解详情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多方调解,也告知了该商家、平台疫情严重性,并向商家进行了疫情相关知识的普及,最终商家同意帮助消费者在该平台上办理退房退款,双方达成协议,调解成功,迅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元。

4、购买塑身衣遭忽悠,消委会调解获退元

年10月10日,消费者庄女士、万女士在武夷山市度假区的某养生会所购买了六套塑身衣,共花费4元,消费者穿了之后发现喘不过气来,出现身上起泡、月经紊乱等症状,消费者认为是被商家忽悠了,要求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武夷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与景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表示商家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宣传该产品有减肥功效,购买之后穿了发现身体出现各种不适,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其中有一套消费者已经穿过,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货退款,退给消费者元,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5、政和县某游乐服务中心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年5月,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5月23日、5月26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政和县某游乐服务中心的投诉件,当事人涉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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