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新会人)被公司辞退后一直心怀不忿,
竟然往该公司内饮用水水井投毒,
导致十多名员工急性中毒。
近日,新会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缓刑两年。
此时我想说……
案情回顾
李某于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某公司为泄愤而向该公司内的饮用水水井投放1个装有液体的农药瓶和2个饮料塑料瓶,致使该公司十多名员工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恶心、腹泻等中毒现象,部分症状严重的员工送医后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
经鉴定,水井中的井水检出氯氰菊酯成分,
农药瓶内液体检出哒螨灵和氯氰菊酯成分。
据该公司员工反映,李某曾在该公司内从事清洁员工作,但其行为不时出现异常,经常自言自语,又曾独自跑上公司宿舍楼顶做出想跳楼的动作,甚至在一次与食堂阿姨发生口角后,一气之下点火欲将饭堂烧掉,幸得工人及时救火才未酿成大祸,该次事件后,该公司将其辞退。但李某此后不时到该公司门口大吵大闹,声称要该公司赔偿60万,不然不会善罢甘休。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医院对李某的精神进行鉴定,
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
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鉴于李某犯罪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给予减轻处罚,因此判处上述刑期。
来源:江门日报新会微事会城身边事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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