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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医还研究环境学宋慈的理论是这

宋慈《洗冤集录·检覆总说上》记载:“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

这段话的意思是,到了尸体现场检验时,先不要就向前检验,要观察一下风向,问询相关人员后,于上风处坐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尸体腐臭气体污染了的空气会往下风处流通,对检验人员不利,也对问询相关人员不利。于上风处坐定,然后问询、现场勘验,再检验尸体。

宋慈这里提到尸体腐败所致空气污染及其如何防护,这是环境法医学的一部分。尸体本身腐败可以对环境造成污染,尸体还可能是服毒死亡的尸体,这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样,动物腐败的尸体以及人类毒鱼造成河流污染,也应该引起注意。换句话说,环境有害物质对人体产生的影响,属于法医学研究范畴,也称环境法医学。

我国古代对鼠莽草毒性已有了解,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草六·莽草》:“此物有毒,食之令人迷罔,故名。山人以毒鼠,谓之鼠莽。”鼠莽草除毒鼠外,也被用作毒鱼,官府加以禁止,因为污染水源,以致“毒人”。

清光绪元年《署砖坪抚民分府严拿匪类告示碑》(安康碑文)记载“烧山毒鱼,祸生。嗣后如蹈前辙,准乡保查明,送案究治。”砖坪,即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清光绪九年正月《宁陕抚民分府严禁烧山毒河告示碑》:“钦赐花翎升用府正堂署宁陕抚民分府出示晓谕事。照得烧山毒河,大干禁例。虽经前任出告示严禁,乃无知辈藐玩如故,实堪痛恨。为此示仰关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毋得再行放火烧山、毒河捕鱼,以免毒河致饮水之人先中此毒。自示之后,一经发觉,定即从重究办,决不宽恕。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古人用来毒鱼的植物就是莽草。对于莽草的毒性,《神农本草经》记载:“莽草,味辛温,生山谷,杀虫鱼”。成书于西汉初年的《淮南万毕术》有云:“莽草浮鱼”。阜阳汉简《万物》里记载说:“杀鱼者以莽草也”。用莽草毒鱼的方法,在唐代苏敬等撰的本草专著《新修本草》和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皆有所记载,那就是把新鲜的莽草叶子捣烂与米或陈粟米粉合在一起,然后抛入水中,鱼一吞食就会中毒死亡而漂水面。沈括的《梦溪笔谈》记载说:宋代的蜀道、襄、汉、浙江湖间山中皆产有莽草,而襄汉鱼人竞相把它采来捣在饭中用来饴鱼,鱼皆遭毒翻白。

关于古代毒鱼记载,从现存更多的《禁止毒鱼》的碑文还可以了解到。

↑北川羌族自治县开坪禁止毒鱼石碑

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开坪乡两河口有块清代《禁止毒鱼》石碑。碑额“禁止毒鱼”,碑文末有“大清道光三年()仲春月”。碑文显示,因“尝思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乡人遂约定“两岔河、刘家坪、石磨拐头、德胜沟”等三河两水之地,在“临春及冬河苦涸”的时候,严禁“不利之徒沿河放毒江河鱼”,有“宗户铺店招留远来之人沿河放毒或毒鱼之人”,将一同受罚。

↑浙江丽水莲都区高溪乡高溪公禁禁毒鱼碑

清朝道光二十五年()浙江丽水莲都区高溪乡高溪村立的《高溪公禁》一块禁碑,碑文记载:毒鱼的毒水行则青苔俱枯,堤防尔因之不固,而灌溉曷资邻里?所赖以庇荫者乔木也,杀执起则无枝可依。禁碑提出:要禁毒鱼虾,上至高桥头,下至木伪潭。

↑湖南益阳县禁毒鱼碑

湖南益阳县有个禁毒鱼碑,全称《奉宪永禁药毒河鱼碑》,立碑时间为光绪十五年()。禁碑立于宝庆至益阳的古驿道上杨洪岩风雨桥边。

这些《禁毒鱼》的碑,有的是官府“立碑禁止”,有的是“乡党禁条”,有的是“自发公禁”,但都有处罚规定,是官府所禁止的,一旦出现危害,由官府调查,特别是湖南益阳县禁毒鱼碑提到“奉宪永禁药毒河鱼”,表明政府禁止毒鱼,也表明毒鱼成为检验对象。也就是说,古人禁止毒鱼以致“毒人”,并有《告示碑》予以警示,是古代环境法医学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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