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公司员工反映,李某曾在该公司内从事清洁员工作,但其行为不时出现异常,经常自言自语,又曾独自跑上公司宿舍楼顶做出想跳楼的动作,甚至在一次与食堂阿姨发生口角后,一气之下点火欲将饭堂烧掉,幸得工人及时救火才未酿成大祸,该次事件后,该公司将其辞退。但李某此后不时到该公司门口大吵大闹,声称要该公司赔偿60万,不然不会善罢甘休。
结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医院对李某的精神进行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鉴于李某犯罪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给予减轻处罚,因此判处上述刑期。
来源:江门日报新会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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