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了几起因农药引起的中毒严重事件,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为主主管,找谁?怎么处理?我通过学习《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便明确责任,妥善处置有关事故。
一、农药事故处理各部门的职责。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这说明,农药事故、药害的主管部门是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这里就有一个向大众宣传《条例》,让大家知道农药事故由农业部门主管,发生事故保留现场,当事者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公安机关负责对事件的当事人员进行调查,看是否有犯法的行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所以,农药引起的中毒事故,包括人、畜、桑蚕、蜜蜂、鱼等生物,应该由农业部门为主处理,公安、卫生部门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环境事故以环保部门为主,这是因为环保部门的技术力量、设备很强,能做相关鉴定,农业部门配合处理。
“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药害事故,储备粮食由粮食部门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农作物药害事故完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原来,对农药引发的事故中毒处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也不明确,所以遇到农药中毒事故,领导就随意点“鸳鸯谱”,临时安排谁管谁就管,由于没有技术人员、设备和处理经验,程序也不规范、不科学,草草处理后就不再过问。一般工商、食品药品、卫生部门处理得多,而农业部门很少介入。对于农药药害处理,主要是受害者,去找农药经销商,经销商与农药生产企业联系,三者私下商定,适当赔偿一点,农民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农药事故处理不下去,农民就上访,然后领导出面协调解决。6月1日以后,《条例》对农药引起的中毒事故明确了责任,就应该按照分工进行处理。农业部门担负主要责任,要敢于担当,接到报案就应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科学处理。
二、检测报告和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因为技术鉴定有《条例》规定,所以具备法律效应。也就是如果进入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法院应该尊重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意见。一是事故对农产品、农药的抽样要准确,应该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封样,有农产品、农药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合法的报告。二是按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没有标准的参照相关农产品、农药标准进行判断。三是怎么对外公布,至少是县一级农业主管部门,而检测人员、医生无权对外发布信息。四是技术鉴定要严谨、科学,可以重复试验,要充分发挥农药检定监测、植保机构的作用。
三、调查中毒农产品、农药的来源要清楚。通过追溯系统和买卖合同、发票凭据,从出事的源头倒查,最终查到种植户、施药者。谁种的,怎么使用农药的,谁收购的,怎么运输的,怎么储藏的,怎么销售的等等。
四、分清处罚责任。按照农业部门负责批发、零售、加工前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批发、零售、加工后的监管分工,分别对所管辖的领域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够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立案。但是,只要是农药,只要是农药事故,包括储藏、保鲜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及其事故,都应该农业部门主管,因为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的质量、使用监管和事故处理职责。
五、正确把握信息的发布。现在是自媒体时代,网络传播很快,覆盖面广,所以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农业局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