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有着如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年修订)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法条分析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是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修法亮点:强制报告主体范围扩大,新增村(居)委会
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如何保障?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未及时报告的法律后果?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以案说法家住湖南省某自治县的13岁女孩秋秋与其父母、哥哥一同生活,父母与哥哥均患有精神类疾病。年5月,秋秋被邻居发现怀有四个月身孕,且有遭受恐吓嫌疑,拒绝向外界传递信息。当地村委会介入向公安机关医院接受引产手术。年10月秋秋被确诊二次怀孕,当地村委会向法院申请给予秋秋人身保护令,并安排专人照顾监护秋秋及其家人生活,公安机关加强与秋秋及其周边地区调查联系,密切